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出租房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乡范围内的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业主自有供员工居住的房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安、建设(含---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城管、规划)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村(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制订防火公约,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较多的场所和区域要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房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居住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督促出租方和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第四条公安、建设、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出租居住房屋登记统计工作的管理,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房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出租居住房屋登记统计制度的督查和备案,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在办理出租居住房屋登记统计时,严格审查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建设规划、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加强对出租房屋周边违章搭建的整治,依法坚决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章搭建,切实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出租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出租房,可以设一部疏散楼梯:1、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8人(含8人)的。2、建筑物为4或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二)疏散楼梯首层应当直通室外地面,疏散楼梯、安全通道及出口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楼梯间不得堆放可燃物或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楼梯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四)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应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五)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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