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7-8-116:24(2007年6月11日昆财库[200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国库处统一管理。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驻昆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开立财政专户时,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户银行的股权状况以办理开户时的股权状况为准,并由银行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国库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收集整理相关驻昆银行的股权状况,报局领导参阅。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第六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或用于非财政支出范围的投资。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七条业务处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处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八条业务处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7-8-116:24(2007年6月11日昆财库[200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国库处统一管理。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驻昆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开立财政专户时,开户银行的股权状况以办理开户时的股权状况为准,并由银行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国库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收集整理相关驻昆银行的股权状况,报局领导参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第六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或用于非财政支出范围的投资。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七条业务处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处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八条业务处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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