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六)绿地(G)。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以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实行建筑容量控制,主要技术指标为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按附录四《一般建筑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规定执行。第八条已编制详细规划,并经过审定和批准的区域,应按规划确定的指标和要求执行。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体量及高度,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四章条文要求。第九条凡建筑场地大于20000平方米(城市重点地段10000平方米)的区域,原则上应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由业主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第十条对于建筑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高层、多层居住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可按附录四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场)、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及工业厂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无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原则上按本规定确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位于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及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筑场地面积(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红线以内的用地面积)小于(含等于)下列规定面积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l、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2000平方米。在以上用地范围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一次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文化文物保护用地。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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