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逐步实现设区市统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设区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设区市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财政部门不再保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四)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五)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12月底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当年度城乡医疗救助人均财政筹资标准等因素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筹集。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力情况给予各县分档补助,其中人均筹资标准中130元按原有分档比例补助,即城市按80%、50%、20%,农村按80%、60%、40%;剩余人均筹资标准270元部分根据现行财力分档按照80%、60%、40%、20%的比例补助。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筹资标准及时补足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筹资标准。第七条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行拨付。省医保办根据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统筹编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预算执行年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要求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在预算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前一年度的10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提前预拨至设区市财政部门,提前预拨金额一般不低于当年度省级预算金额的90%o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汇总上报所辖各县(市、区)截至上年度12月底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省医保办应及时根据各设区市汇总上报人数、当年度财政人均筹资标准、各县分档补助比例等因素进行测算,扣减已提前预拨补助资金,形成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应在收到资金清算方案后及时向设区市结算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12月底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年终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上解市级财政。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会同省医保办在30日内下达各设区市。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设区市社保基金专户。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和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足额拨入设区市社保基金专户,原则上应在当年度9月30日前拨付到位。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尚未完成设区市统筹的地区,财政补助资金暂按原流程拨付。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八条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具体分以下四类:(一)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三)第三类,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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