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川西明珠城市和全国优秀生态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雅安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城市管理实行审批权与处罚权、管理权与监督权适当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本办法规定集中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本办法未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市城管执法局不得行使;否则,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市城管执法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市城管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城管执法局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第二章执法事权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第八条市城管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的;(二)在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三)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或者虽经批推,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立即清除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对违法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三)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四)在沿街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五)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六)城市雕塑未保持完好、整洁的;(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八)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进入城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二)在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以及在公共场所敞放遛逗观赏犬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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