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06

【法规名称】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令2010年第273号【颁布时间】2010-7-19【实施时间】2010-9-1【正文】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0〕273号《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第二章制定范围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第九条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和管理要求:(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和卫生等要求;(三)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能源、资源节约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技术和管理要求。第三章立项与起草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提出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第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有关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影响等进行专家评估论证,确定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第十三条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标准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第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规范组织起草地方标准,并广泛征求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面的意见;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当制作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涉及试验方法的地方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实验室比对验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验证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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