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芜湖市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规范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地理信息数据在城乡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理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维护更新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以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对地理信息数据需求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由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共享交换系统构成的,涵盖各区域性或行业性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基础平台。第四条平台和基于平台开发的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第五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及共享交换系统的建设管理,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应用系统的建设。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架数据的提供。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包括标准制定、数据维护、系统开发。市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应用系统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第六条平台和各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信息化、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平台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各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制定本区域、行业的应用系统发展规划。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按照《芜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平台和各应用系统的建设应遵守全市统一的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并与国家相关标准兼容。第三章共享应用第十条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地理信息数据,均应纳入平台和应用系统数据共享范围。第十一条纳入平台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实行无偿使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用于经营性、盈利性等用途的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本区域、本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并根据授权使用其他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三条市信息化、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台和各应用系统建设和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第十四条提供和使用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保密规定。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规定或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章数据更新第十五条平台和各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平台和各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机制,保障空间地理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六条平台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由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第十七条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由各应用系统建设单位负责更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地理框架数据,是指针对经济社会信息空间化整合和在线阅览标注等网络化服务需求依据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现有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形成的以面向地理实体、分层细化为重要特征的数据,包括影像、水系、房屋、交通、行政区划、地名、地形地貌等七大类。公共地理框架数据是平台服务的数据主体,也是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统一空间载体。本规定所称共享交换系统,是指为实现平台数据共享和功能服务而建立的软硬件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实现平台地理空间数据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网络共享应用,操作便捷、内容丰富的网络地理分析在线服务,以及平台的各种管理监控。本规定所称专题地理信息,是指描述某区域或者某行业领域要素的地理空间分布及其属性规律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灾难灾害、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等数据。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设应用系统参与平台共享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信息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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