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168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促进我区服务业的发展,规范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精神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反馈。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三)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四)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二)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年度计划;(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向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第三章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统筹、政策导向。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第六条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一)服务业相关领域规划确定重点项目;(二)改善服务业的薄弱环节;(三)发展服务业的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四)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配套;(五)服务业重点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及项目评审;(六)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第七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规定标准和实施效果,安排奖励资金。(二)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四章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核审批程序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项目投资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第九条申请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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