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须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平安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平安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平安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平安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平安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平安工作。第六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平安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平安组织和平安员,形成三级平安管理网络。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平安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平安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平安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当。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平安的标准、标准、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平安设施严格把关。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平安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平安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平安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平安规程?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公布的有关平安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平安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平安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平安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平安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前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平安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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