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2〕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3日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包括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城市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公共场地等用于公众活动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管理。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公共场地停车泊位的设置及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依法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编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因生产经营需要在门前设置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划的,由两部门按各自职责核定停车泊位方案并予以实施。申请时道路和公共场地环境发生变动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调整。第七条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附近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的路段;(二)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三)在路外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按规范在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在支路路段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必须保证与周围住宅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距离;(五)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应满足安全行驶和行人通行要求;(六)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无障碍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一)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站(栓)30米范围内;(三)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及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五)可能损害城市公共绿地设施的路段;(六)道路上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设施周边、由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核定的安全使用区域范围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适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第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分别在车行道和人行道、公共场地统一施划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划定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示。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施划停车标线、设置各类准停标志牌、改变泊位线、移动标线牌或者设置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第十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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