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第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条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五条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第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第七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八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九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第十一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用于经营的,应将自备(租赁)运输车辆及其他用油设备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租赁合同(协议)等。自有运输车辆和用油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二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将储油设施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产证明、租赁合同、存放地点、设施容量等。第十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设置成品油出入库台账。逐笔顺序登记成品油购进、领用情况,如实记载车辆牌照号、驾驶人姓名、载重吨数、油品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日常购进成品油,入库后5日内应将上述信息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使用自备(租赁)车辆运输货物的,应设置过桥过路费台账,逐笔顺序登记过桥过路费发生情况。第十五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符合相关抵扣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购进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成品油销售单位开具的油品出库单客户联,且与发票相关内容一致。(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由运输单位开具,或由运输单位注册地、货物起运地、到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其内容应与购销货物发票上所列的货物名称、数量等项目内容一致。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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