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大连海事局交管部门,即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和大窑湾交管台,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船舶位于(或驶往)大连湾及附近水域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位于(或驶往)大窑湾、新港及附近水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动态。在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船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第五条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应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管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舶总长、总(净)吨、最大吃水、来自港、驶往港、预计到港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等其他有关信息。(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驶往港(泊位)、预计开始时间。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第六条船舶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以及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船舶驶离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第七条船舶正横H0灯浮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动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船舶锚泊或靠泊,应提前向交管部门报告。驶往大连湾水域的船舶,应在正横H0灯浮时向交管中心报告;驶往大窑湾水域的船舶,应在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靠泊码头或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靠泊的泊位或抛锚时间、锚位(黄白嘴灯塔或险礁灯塔方位、距离)第九条船舶移泊,应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预抵泊位或锚地。如移泊计划变更,应向交管部门报告。需要继续移泊的,按本条前款办理。船舶移泊完毕,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第十条船舶离港,应在开航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如船舶离港计划变更,应向交管部门报告,离港计划确定后按本条前款重新报告。第十一条船舶驶入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时,应通过VHF规定频道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位置、来自港、驶往港等信息;驶离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第十二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试车、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除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外,还应在活动开始时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活动结束后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交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登船和离船的船名、时间、位置及其姓名或代号。第十六条船舶与交管部门在通讯中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交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八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及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交管部门。第二十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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