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或其他设施。第四条各规划分局负责所在管辖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情况较为复杂的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分局审核后报市局研究决定。第五条各规划分局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除以下几类外,不宜审批其它临时建筑:1.售楼处;2.过渡安置房;3.因公共利益和特殊功能需要建造的临时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房,以及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不属于本规定指称的临时建筑范畴。城乡规划已将用地性质明确为公共绿地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筑。第六条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按《金华市区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乡规划公示办法》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且放、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按要求将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批后公布,并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载明使用性质、位置、建设规模、高度、结构形式、使用期限等。第七条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临时建筑一般采用简易结构且层次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因公共利益或特殊生产工艺确需超过八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建筑规模须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建设规模应严格与申报用途和使用功能需求对应一致,不得虚报面积,禁止通过拆分报建的形式突破建筑规模限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应急场所或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求进行申报。(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采光等条件要求;(四)沿街建造临时建筑,其沿街立面的造型、色彩、风格等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五)布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临时建筑应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要求;(六)临时管线工程应满足最小覆土深度要求,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和最小垂直净距要求,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的要求;保障自身结构和使用安全,不得妨碍其它相邻管线的正常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表一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3.经放验线确认后的1:500(1:1000)临时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地形图(作为许可证附图);4.设计方案文本及电子文件,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临时建设工程需附沿街立面效果图;5.临时建筑拆除计划及书面承诺;6.涉及建设、消防、交警等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一)占用已建成的道路、城市广场、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等)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和消防通道的;(二)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三)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影响他人权益的;(四)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商场、住宅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上的建设项目要求扩建的;(五)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六)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核发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确保临时建筑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第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赠予。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临时建筑应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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