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办法

赣州市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少年儿童溺水事故,保障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由市、县、乡政府统筹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第三条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积极预防、依法处置。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少年儿童的监护人是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各级各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一)综治部门:将溺水隐患排查列入治安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内容,定期排查、重点督办、跟踪问效,并将各地、各相关部门整治溺水隐患成效、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综治考核重要内容,落实综治责任查究。(二)宣传部门:负责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知识宣传,播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刊登)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公益宣传广告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或监护人关注孩子人身安全。(三)公安部门:把预防少年儿童溺水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工作指导,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少年儿童溺水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源头;加强少年儿童溺水事件的现场处置;会同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四)教育部门:把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列入学校安全工作年终考评;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管理;指导学校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主题教育活动等方式加强预防溺水安全集中教育;督促指导学校通过家校互动平台、家长会等方式强化家校联系,增强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的安全意识。(五)水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做好校园周边水库及河道安全警示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排查校园周边水库安全隐患。(六)水务部门:根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许可,在市、县两级采砂办的监管下,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采砂业主回填因采砂形成的危险水域,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七)安监部门: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完善煤矿、非煤矿、尾矿库及涉水危险生产区域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航道、码头的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切实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巡查,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少年儿童的渡运安全。(九)建设部门:负责因房屋建筑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监管,严格执行“围挡”作业,及时消除在建工地水坑隐患,严防少年儿童进入工地。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十)国土矿管部门:加强对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十一)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加强对辖区公园内水塘、湖泊及水上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公园内水塘、湖泊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十二)旅游部门:加强景区内水上游乐场所设施及水上运动安全管理,在景区水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三)体育部门:加大公共游泳场馆建设力度。加强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做好安全防范、卫生消毒、持证上岗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督促各场馆(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对未取得县级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游泳场馆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定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各县(市、区)游泳馆向中小学生实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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