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创办工程顺遂举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务必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养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留神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赋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体人。第五条省创办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筹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其次章编辑第七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创办工程批准文件;(二)创办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筹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工程用地范围一致;(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拆迁筹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实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嘱托拆迁。采纳嘱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创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采纳拆迁嘱托。第十三条拆迁人嘱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嘱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嘱托书,并订立拆迁嘱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嘱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嘱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嘱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以下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变更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务必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务必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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