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定与考核办法

浙江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所形成的测绘产品,应当按本规定要求接受质量监督检验。第三条组织领导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对全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探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其他测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验计划。第四条监督实施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五条技术依据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技术设计书或合同书的质量约定。第六条测绘产品本规定所称测绘产品,指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各种测绘方法获取并为社会提供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各种测绘图件、影像、数据、标志、地理信息系统及其他测绘产品。第二章监督检验第七条检验种类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采取下列形式:(一)常规检验根据本辖区内测绘项目开展情况及质量情况,每年按项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测绘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二)专项检验对本辖区内重点项目测绘产品或其他专项测绘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第八条检验内容检验内容包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已经完成的测绘产品。(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三)测绘器具检定的有效性。第九条检验抽样质检站对产品按下列方式进行抽样:(一)抽样要求1、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抽样的组织工作。一般情况下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特殊情况下采用分级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样本。2、实施抽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力,并不得少于二人。3、抽样负责人应当向被检验单位人员出示测绘行政执法证。(二)样本数量当受检批量小于或等于80时,样本数量一般不小于5%;当受检批量大于80时,宜划分分批量,随机确定受检分批量后再抽样。第十条检验周期甲级资质测绘单位每2年至少抽检一次,乙级资质测绘单位每3年至少抽检一次,丙、丁级资质测绘单位每4~5年至少抽检一次。第十一条资料提供受检测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无偿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受检测绘单位应向质检站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检验完毕后资料或样本返还):(一)测绘产品(按合同要求应该提供的);(二)测绘合同书、经审批的专业技术设计书;(三)测绘器具计量检定资料;(四)有关记录、计算成果与图件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产生的各种文件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五)技术总结和检查、验收报告;(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持续运行的证明材料;(七)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质量判定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合格”、“不合格”两级判定。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质检站应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三条异议申诉受检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产品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受检测绘单位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检验费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验专项经费方案,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后下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检费由受检单位承担。(一)产品质量不合格,修改后由质检站复检的;(二)受检单位对质量判定有异议,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后仍维持原结论的。第十五条结果公布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适当途径向测绘行业及社会公布。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质检站应当保证数据和检验结论公正、科学、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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