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某某诉城管局撤销行政处罚案代理词

关于田某某诉城管局撤销行政处罚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田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参加其诉请撤销本案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张定城罚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活动。代理人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告没有取得法定授权,不具备对涉案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1、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法定资格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是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被告提供的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7]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张家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是在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而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处处罚。被告提供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政发[2008]15号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不属于政府规章范畴,仅仅是政府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2、《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湖南省、张家界市的有关规定,都分别明确规定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对涉嫌违章建筑的查处权,而不是被告。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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