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部门规章规范出庭应诉行为

国土资源部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部门规章规范出庭应诉行为导读:在征地拆迁维权中,被征收人起诉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较为常见。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了全新规定,但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此类行政争议的解决仍存在许多现实障碍。国土资源部最新出台的这项新规究竟有哪些亮点?被征收人又该怎么做呢?据人民网等多家媒体近日报道,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来,国土资源部成为首家以部门规章形式专门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规范的国务院部委。《规定》建立了司局长出庭应诉制度,司局长作为业务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制度成果,对于能够通过释明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于此新规定,在明律师认为《规定》第12条值得被征收人关注:应诉承办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必要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与人民法院、原告沟通协商,但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这条规定强调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以期解决问题,这点对于征收维权而言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实践中,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大多并非获取胜诉判决,而是为了“以打促谈”,通过程序拉行政机关“下水”主动与被征收人展开沟通、协商,从而尽快解决征收补偿纠纷,实现双赢的和谐征收局面。行政机关与原告在庭下的沟通多了,是好事,不是坏事,这点广大被征收人要充分理解并加以把握。这就如同打官司要认真打私下谈也要认真谈。另外一点需要指出的是,老百姓所谓的“告官不见官”,见不着的“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老大”“一把手”或副职负责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派出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而不得仅由代理律师出庭。因此,在庭上见不到主要负责人目前尚不存在违法问题。但在上述“沟通、协商”中,被征收人如有需要却可以提出主要负责人出面沟通的要求,也有望通过庭下的沟通见到负责人,从而促进矛盾争议的解决。在明律师想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仍为倡议性的内容,尚不具备现实意义上的“强制力”。被征收人还是应当坚决贯彻“诉讼是手段,不是目的”的原则,积极把握通过诉讼渠道创造出的沟通、协商机会。某种意义上说,协商开启了,维权便已成功了一大半。附《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全文:(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办理:(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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