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2017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广泛调动全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促进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社科普及基地”)是具有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社科咨询服务等功能的机构或组织,是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省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第三条省社科普及基地应按照《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的相关要求,围绕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社科普及活动。第四条省社科联科普工作处具体负责省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评审、命名的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省社科普及基地:(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院(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二)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三)文化景区、主题公园;(四)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第六条省社科普及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传播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社科普及工作近、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组织机构健全、办事机构完备,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有效的工作手段;(四)有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五)市属基地应具备市级社科普及基地资格。第七条省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一)实行向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社科联申报,并由各市社科联负责推荐上报省社科联;省直部门和单位、省属高校可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二)申报单位应提交省社科普及基地创建方案、《河北省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表》、《河北省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评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三)省社科联科普工作处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实施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四)省社科联审批认定“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并向社会公布。---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建设和管理第八条省社科普及基地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每年须向省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第九条省社科联委托设区市社科联对省社科普及基地进行日常管理。设区市社科联应加强与基地的联系,掌握其社科普及动态信息,督促其建立活动台账,做好相关图文资料的存档,指导其做好年度计划和总结。第十条省社科联给予省社科普及基地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各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社科联应定期对省社科普及基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省社科普及基地每3年进行复评,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通过复评的单位继续获得基地资格。第十三条省社科普及基地所在单位发生调整、分离、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向省社科联通报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故、人员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单位应申---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请取消“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命名。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社科联将取消其“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命名:(一)政治导向发生偏差;(二)利用基地名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三)不能正常组织开展活动;(四)其他不符合管理规范的情况。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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