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院民四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几点认识

温州中院民四庭谈在实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几点认识(一)对于在押当事人无法履行举证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对于在押或处于“劳教”或“劳改”中的当事人,如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举证。如因客观因素的限制,确不能履行举证义务,为了保护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可以允许其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二)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应否合议?不予准许的通知书由谁签发?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应当进行合议。没有组成合议庭的,由独任审判员决定。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三)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应否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第21规定有此格式,故应予送达。---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如何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与其协商,可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协商不成”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五)如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具备《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或具备《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予允许重新鉴定。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六)鉴定书未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七项内容制作,可否作为证据使用?第一、委托鉴定时,应将上列七项内容写入委托书。第二、鉴定书主要内容与七项内容有出入,但已符合行业要求,可提交质证。第三、鉴定书主要内容虽与七项内容有出入,但当事人无异议,可提交质证。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七)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能少于三十日,但对裁定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上诉案件,其二审审限仅为三十日,此矛盾如何处理?因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若干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审限规定有冲突,应以法律为准。即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不给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或根据案情给予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使案件在法律规定的三十日内审结。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八)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后,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后,举证期限应在确认管辖以后重新设定。因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在没有确认管辖的情况下,连接受和审查当事人的证据的法院都无法确定,更加无法去审查证据本身。因此,必须在确认管辖法院后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九)当事人可以协商举证期限。但协商的期限应为多长?最长其届满期不得超过法院规定的开庭日期的前三日。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十)举证期限未满之前,可否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系当事人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可以开庭审理。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十一)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质证后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当事人对对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质证,意味着同意对方当事人行使逾期举证的权利,故其证据材料经质证后,可作为证据使用。对应条文:《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十二)如何理解《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审理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一律不予审理,应分别情况处理。1、一方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涉及对方当事人须提供新的证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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