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人社就发〔2013〕52号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最长期限按照308号文件规定执行。已享受的原政策补贴期限与按照308号文件享受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原政策享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尚未达到308号文件规定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2013年4月1日起,正在享受或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又重新招用或由劳务派遣企业派回原单位工作的,不得申请享受308号文件规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五、2013年4月1日起,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涉及情形除外),须符合308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条件,并按照308号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程序予以受理。六、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原政策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尚未申请或已经申请但尚在审批过程中的,须按原政策规定申请或审批。批准享受原政策的,在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再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七、为配合308号文件的执行,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单位就业登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调整如下:(一)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在所需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单位法人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二)本市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时,按照《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所应填写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样式调整为本通知附件1样式。其中单位就业登记增加须单位填写及确认内容。(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转移就业登记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将登记内容与提交材料逐一核对发现填写错误的,应立即要求更正。对于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要求填写规范补充齐全后方可办理。(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后,应打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2)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3),由经办人核对、确认并签字后,街道(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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