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法追究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优化交通环境,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成心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一)纠正违法行为:1、撤销、局部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4、责令履行职责;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貌;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3、给予行政处分;4、暂扣或撤消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止执行职务;5、责令承担全部或局部赔偿费用;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三)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成心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请求人支付行政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责任单位应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纳全额赔偿款,并由责任单位依法责令有成心或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局部赔偿费用。第五条行政赔偿追偿标准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过失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局部赔偿费用,具体承担费用按超额累进制参照以下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总额的30%;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超过1万元的局部,按20%进行计算;赔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局部按10%进行计算。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成心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3、因雇请临时工或者无执法资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员执法而发生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在上述追偿标准范围内承担,其主要负责人承担局部不得少于40%。4、因行政行为违法引起行政诉讼败诉而发生的费用,其追偿方法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六条本方法由XX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组工干部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县委组织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成心或过失,作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处分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处分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分的;(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分或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的;(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五)违反“罚缴别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分不开据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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