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乡统筹试验区域内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农业、信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安置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维护所辖区域土地征收工作环境及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并督促落实。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勘界定界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房屋面积以外墙为界,分结构并结合产权丈量确认。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只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应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其标准为26000元/人。第七条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执行。地上零星附着物及地面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3、4执行;地上成片果园以及其它经济林木采取综合定额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5执行。成片果园是指每亩土地上果树在45—60株之间,且树干中部周长在15cm以上的果园地,大于60株的视为成片果园按附表5规定的标准执行;小于45株的按零星附着物,对照附表4规定的标准执行。按成片果园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的不另补青羁费,成片果园已按零星果树(附表3)标准丈量并补偿到位的按原办法不变。第八条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河滩及其他国有土地已被占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附着物补偿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房屋拆迁未转非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附表1)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同时新建房或购房时,按农村建房可享受的面积一次性免收相关规费。第十条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第十一条对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并正在建设的房屋,按已完成实际工程确定,补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按同类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拆除的外墙砖及室内地砖,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4)。第十三条因项目建设造成道路、桥梁、水堰、河堤等设施丧失功能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功能、原规模予以恢复,不予补偿。第十四条不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㈠不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㈡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取得合法手续的);㈢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㈣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㈤天然野生杂丛。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五条土地补偿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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