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为鼓励珠海市香洲区辖区内的市、区直属企业,在我区发展电子商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一条引进总部型电子商务企业。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列入我区重点扶持企业。第二条重点支持龙头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经国家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和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和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三条鼓励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我区企业新建或完善具有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在拿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经认定核准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对我区列入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和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第五条鼓励我区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第六条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根据各优惠政策办理教育、住房、税务等事项。第七条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鼓励专业批零市场利用线下商家集聚优势,对于自建电商平台的区内企业,整合线上和线下两种资源,打造“线上营销+线下体验”的电子商务综合体。在拿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平台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100万奖励资金。第八条培育开发电子商务楼宇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6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认定为电子商务楼宇,楼宇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合计每年2度销售额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给予改造投资商相应10万、50万、100万奖励资金。对入驻电子商务年线上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两年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租金补贴一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九条申请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到位50%以上,且已开始正式日常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第十条每年申报时间以香洲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申请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请向区商务局报送以下申请资料(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2)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登记证副本;(3)国、地税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5)企业最新一期验资报告;(6)企业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3(7)对电子商务企业网络销售的奖励,须提供与缴税金额相符的网络销售凭证;对电子商务中心(集聚区、园区)网络销售总额的奖励,须提供入驻企业与缴税金额相符的网络销售凭证。申报材料须按以上顺序排列,与封面、目录一并装订成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和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区商务局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2)区发改统计局、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3)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4)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区商务局转付企业。第十二条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或其它鼓励政策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励资金。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政策施行后,原《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珠香府办函〔2013〕242号)即行废止,2014年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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