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各相关单位:根据农业部有关精神,为规范本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依据《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5年7月20H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入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业,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经营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第三条本市通过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对经考核评价且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要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弐)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业技术指导员、农资营销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年龄60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二)本市户籍入员,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四)生产经营型必须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具体标准由区县自行制定;(五)个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已经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七)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第三章教育培训第八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为公益类工作,采取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观摩考察、考核评价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等方式,有认定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两大内容。(-)认定前培训是初次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条件。(二)继续教育培训是稳定和提升新型职业农民从业能力并通过证书年度审核的重要依据。第九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由区县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价考核。(-)培训基地应按照《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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