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

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为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防止执法腐败,确保依法行政,增强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性,保障依法行政有效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办法》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办法。第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的水政执法单位在查办水事案件时依照本办法。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水政执法单位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以委托的水行政主管机关名义进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条XXX水政监察支队是市水利局的统一立案负责机构,受理同级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的审查、登记,并及时对案件调查(承办)机构的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促。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中一个独立步骤,必须有立案程序。第四条本局的案件调查机构是指:XXX水政监察支队、水政水资源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河道管理站、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土保持股、农电处。第五条案件调查机构根据各种途径(巡查、举报、移交)发现的水事案件,应当作初步调查(制作记录如:案由登记责令停止时间地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三日内填写《水事案件立案呈批表》,连同初步调查材料一并交到立案负责机构审查。立案负责机构应在24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是否立案。第六条立案负责机构同意立案的。应在立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呈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署同意立案字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并做好立案登记;不同意立案的,应向案件调查(承办)机构说明情况,如果案件调查机构与立案负责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决定,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因故未能及时批准的,先按立案负责机构意见办理之后再及时完善手续。第七条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或解除措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立案负责机构登记。第八条案件调查(承办)机构在案件立案之日起,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当在三个月内将案件处理完毕。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向立案负责机构申请延长处理期限,提交《案件延期申请表》由立案负责机构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九条案件调查(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的全部调查材料提交XXX水政监察支队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局法制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案件调查机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本局的案件核审机构是:XXX水政监察支队。具体承担本局的案件调查(承办)机构查处的各类一般程序案件的复核工作。未经核审的案件,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第十一条案件调查(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及时将案件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案件调查报告及拟制的处罚决定书送交案件核审机构,由案件核审机构如期进行全面核审,审查有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核审内容。内容主要有:证据是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第十二条案件核审机构在接到核审案件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凝难案件可延长3个工作日)核审完毕,并将书面核审意见连同案件材料退还案件调查(承办)机构。第十三条重大、复杂案件由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定。一般案件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长签发。案件审批会由分管局领导召集,由法制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成员参加。局法制领导小组负责下列案件的审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吊销行政许可证的案件;2、对公民处以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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