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2022)《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6日发布的《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以下是其全文。《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爱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房屋,包括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居住、工业、商业、办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仓储以及其他用房。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安排生育、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设的;(二)经鉴定为危急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平安、防灾标准的;(三)违反规定变更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贮存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租赁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临时建筑的批准运用期限。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无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三)协作公安、安排生育等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刚好报告出租房屋内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四)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住人员刚好办理居住登记手续;(五)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督促承租人平安运用房屋,刚好解除平安隐患。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规划设计用途平安运用房屋;(二)协作出租人办理房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租赁登记备案;(三)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协作公安、安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平安生产、环境爱护、消防平安等相关规定;(五)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可以书面托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四)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看法;(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第十一条出租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赐予备案并发给备案证明;出租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要补正的'内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二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改变的,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租人应当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补办。第十三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根据本方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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