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新)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全寿命周期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条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查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与记分情形的,由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本办法负责实施。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竣工或在建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第五条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1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建造师记分。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2规定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3年时,以每3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每一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自动归零。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二)责任人不按第十五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起算值。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上“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经当事人在《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与告知单》)相应栏目中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施工单位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单位的《确认与告知单》由其相应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在“违规事实确认”栏中签字确认,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确认与告知单》须经项目监管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实施记分登记。第十二条对《确认与告知单》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确认与告知单》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各方责任主体远程管理系统”实时公示送达,施工单位应及时上网查阅核实。施工单位对记分如有异议的,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完成: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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