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深圳政府在线

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安全隐患信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管理参与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查处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福田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公共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三)危险边坡、地质灾害、地面坍塌、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特种设备、燃气使用、电气线路等领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四)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问题。前款规定的各类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的,区安委办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第三条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网络渠道,接受辖区的举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二章举报和受理第四条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采用电话方式、政府部门网站留言信箱、“福田安监”公众微信号等方式进行。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12350、82917555;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地址:http://www.szft.gov.cn/。第五条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匿名举报概不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二)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以便查证情况、反馈意见及奖励领取。第六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以举报为名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诬告陷害。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和记录,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八条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由区安委办登记举报材料(附件1),并根据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二)由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对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经核实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在查处过程中涉及隐患线索移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安委办;(三)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核实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接到举报事项的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结合举报内容的详实性、现场查证隐患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及整改难度,对举报事项进行“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的等级初步认定,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查处结果、隐患等级初步认定等情况书面反馈区安委办(附件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四)区安委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五)区安委办应及时将相关街道办、职能部门的反馈处理结果归档,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统计工作,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对各街道办、部门核查隐患情况属实并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隐患的,由区安委办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核(附件3)。第三章奖励及违纪处理第九条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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