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十堰市卫生局文件十卫办发[2010]4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文教卫局、社会事务局)卫生局、东风分局、市及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主题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通知抄报:省卫生厅十堰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1月9日印发共印50份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卫生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逐步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根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对象和范围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学分认定考核与登记验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每年必须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并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学分登记证书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实施年度审核和周期审核的依据。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当年元至12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验证工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如下:一、总分要求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以上学分数为国家省Ⅰ类、市级Ⅰ类、Ⅱ类学分总分,但国家省Ⅰ类与市级Ⅰ类、Ⅱ类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国家省级Ⅰ类和市级Ⅰ类Ⅱ类学分)。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国家省级Ⅰ类和市级Ⅰ类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国家省级Ⅰ类和市级Ⅰ类Ⅱ类学分)。二、具体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1、三级医院: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10学分。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2学分。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5学分。初级人员五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二)护理人员1、三级医院:(1)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2)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4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3、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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