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贮存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第五条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七条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备案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在提交的备案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八条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发给《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3),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备案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食贮+〔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和平区2020年第一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为:津(和)食贮〔2020〕第0001号。第十条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公开的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备案号等。第十一条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涉及登记机关变化,或者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凭证后,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二)原备案凭证;(三)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他人办理变更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当于停止贮存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的,应当先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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