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赣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和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对儿童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第四条积极发展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第五条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举办或者捐助学前教育事业。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章学前教育责任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学前教育水平。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要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要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在社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建设、规划、土管、财政、物价、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以及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第八条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各级妇联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社区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机构互相配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教育、规划等部门科学合理地规划辖区内学前教育布局。学前教育规划须经县级人大常务会批准,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一条学前教育规划编制要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居住区范围、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规划编制中既要充分考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也要将民办和社会捐赠学前教育资源纳入其中。第十二条学前教育规划必须纳入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在城市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必须充分考虑学前教育的布局。第十三条学前教育设施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应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设立与撤销管理第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立和撤销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园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取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后,还应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人事独立、经费独立、园舍独立。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不得举办学前班和小学附设幼儿园。第十六条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基本的办园条件1、选址:学前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必须符合布局的需要。学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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