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签署,2008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签署,2008年12月10日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朱建义签署和2008年12月4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朝兴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9日起施行。云南省司法厅二00九年五月六日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记载、及时考核、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社区矫正的计分考核工作。州、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社区矫正的计分考核工作。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第六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七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第八条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第九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第十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第十一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评定1次,由乡镇(街道)司法所集体研究,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考核得分情况是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矫正对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5分。因表现突出,当月得分超过25分的,须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第四章考核加分第十三条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给予基础分5分。第十四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l-2分:(一)当月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二)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帮教志愿者等不少于30人的范围内对其矫正表现组织月度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的。第十五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2-3分:(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的;(二)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四)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考核成绩合格的;(五)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任务的;(六)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七)每周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第十六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3-5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表现较好,连续3个月未被扣分的;(二)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表彰的;(三)在自主创业、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第十七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5-10分:(一)表现良好,连续6个月未被扣分的;(二)因表现突出,受到县(市、区)一级或以上表彰的;(三)在自主创业、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第五章考核扣分第十八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一)当周未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二)违反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纪律的。第十九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一)当月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二)经批准外出,返回时未立即报告并销假的;(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第二十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一)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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