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加快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区(县)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予以配套。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和条件)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良好。(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第七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旬括:(一)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地方配套。(二)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项目。(三)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应用及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项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五)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六)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七)向境外企业购买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A)数字出版业的发展。(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八条(除外规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九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安排使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第十条(支持标准)专项资金的支持适用以下标准:(一)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三)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一般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四)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五)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七)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A)专项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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