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

XX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XX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日期】1989-11-13【生效日期】1989-11-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盐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盐业资源,保障盐业建设、生产、流通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业建设、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XX省盐务管理局是本省盐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和盐政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法规;2、对全省盐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统一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盐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掌握、协调、平衡全省各类用盐的生产、分配和调拨;3、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配合下,搞好盐的市场管理,保证食盐供应。第四条第四条盐产区地(市)、县盐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和盐政管理;非盐产区盐的市场供应(包括食盐和非定点工业用盐),由供销社等部门归口经营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盐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制盐单位必须向省盐务主管部门申请制盐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取得制盐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擅自转产、停产;必须转产、停产的,须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缴销制盐许可证,并办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六条第六条制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盐务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场。第七条第七条全省盐业生产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凡新(扩)建盐场,均需向盐务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年产量五万吨以下的,应先征求省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地(市)盐务局批准,五万吨以上(含五万吨)由省盐务局计划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摊办盐场。第八条第八条盐场临海面的滩涂,应根据需要安排盐场使用。盐场开发建设用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占用.第九条第九条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工业盐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盐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应严格执行先食盐后工业盐的原则。第十条第十条城乡居民食用盐,生产调拨环节由盐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发环节由供销社负责,零售环节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国营、集体商业网点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经销食盐.食盐生产调拨单位应按时完成分配调拨计划;批发经营单位应积极组织调运,充实库存;零售单位应及时进货,确保市场供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碘盐,应严格按照《XX省食盐加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内工业盐,实行定点供应的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其它单位向所在地的批发部门申报计划,由主管部门和批发部门报省盐务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实行定点供应的单位由省盐务主管部门直接供应;其它单位由当地盐的批发部门供应。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铁路、交通部门应将盐作为重点运输物资安排运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非铁路、港口运盐实行准运制度,运输各类用盐必须持省盐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运销机构填发的印有《代准运证》字样的销盐运输单随车同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凡未经盐务主管部门批准,私制、私运、私销各类用盐,及运输各类用盐与所持运输票证不符的为私盐;将各种减税盐充作食盐,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输入或输出盐,亦以私盐论外。私盐案件的查辑,场(厂)内以盐务主管部门为主,场(厂)外以税务部门为主,口岸以海关为主。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供销社应大力配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盐的生产与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纳税。除国家有明文规定或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应缴盐税实行减免,亦不得随意将减税盐改变用途。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物价部门应严格盐价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自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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