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枣政发[2012]27号【颁布时间】2012-06-11【生效时间】2012-09-10【时效性】有效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并举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综合治理。第五条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道路保洁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及道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水利和渔业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储备土地、露天开山采矿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煤炭部门负责露天储配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施工履约考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第八条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防治方案,设立专项经费。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边界设置2.5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施工工地内车行路径应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防止机动车扬尘;(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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