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整合资源,规范行为,提高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权威、规范的纳税咨询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不接受各类举报投诉。第三条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遵从依法、无偿、准确、规范、及时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市地税局办公室负责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的日常管理包括互联网站纳税咨询问题的受理、直接回复、分办、提醒、督办、校对、汇总以及咨询库的维护和管理;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征管科、工商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基金管理科负责纳税咨询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只开通到地市级,由市局负责解答市范围内的各类纳税咨询问题。第六条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岗位设置有:系统管理、咨询受理、部门处理、部门审核、汇总校对、咨询终审、统计监控等。其中,系统管理、咨询受理、汇总校对、统计监控等岗位设在办公室;部门处理、部门审核岗位设在各业务部门,部门审核岗为部门负责人;咨询终审岗为各业务部门主管局领导。第七条咨询受理岗人员每天及时受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的咨询问题,根据纳税咨询问题的类型分别处理:直接回复。对于重复提出的问题、咨询库中已有问题、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税务管辖问题、表述不清问题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不受理的问题等,咨询受理岗人员从纳税咨询系统中选择预设的答复意见直接回复纳税人。分办。对于现有咨询库没有相同或类似的纳税咨询问题,由咨询受理岗人员每天08:30分发到相关业务部门的部门处理岗,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解答。第八条部门处理岗人员—般每天都要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接收咨询受理岗分办的纳税咨询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解答,对回复意见中所涉及的“文件”,应添加超链接,并将答复意见报部门审核岗审核后送咨询受理岗。第九条汇总校对岗人员收到纳税咨询问题的答复意见后,对答复意见从文字、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形成正式的回复意见,报咨询终审岗审核并及时反馈纳税人。对需要汇总入库的纳税咨询问题,经分类和整理后,归入纳税咨询库。第十条互联网站受理的纳税咨询问题,咨询受理岗人员应当在系统接收纳税咨询问题起—个工作日内分办;汇总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岗应当在接到业务部门的解答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校对汇总、上报咨询终审岗审核并及时回复纳税人。部门处理岗如认为接收到的咨询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解答范围的,应于系统接收到该咨询问题起一个工作日内退回咨询受理岗,并说明理由。一个工作日内未能退回的,应由该部门商其他部门答复。负责解答的业务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纳税咨询问题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比较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问题应向办公室及时说明,咨询受理岗人员应于—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纳税人说明情况。第十一条咨询受理岗负责对纳税咨询处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即将超过期限或逾期末处理的咨询件进行催办,定期对网站纳税咨询答复情况进行统计。第十二条纳税咨询回复应符合以下要求:纳税咨询回复应当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为准,不得引用其他观点。纳税咨询回复不对有关“文件”进行解释,只对纳税人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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