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124(颁布时间)19950124(实施时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文号)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第十一条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临时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持换发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建设或者占用土地前,以及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第十三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缴纳规划管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费用收取办法,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占用土地。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第十六条未取得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十七条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7日内自行拆除或者没收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费用总额10%至30%的罚款。第十八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九条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人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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