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第61号《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市长陈义初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列》和《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等。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市科技进步奖励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科技成果和引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资源新发现等),具有市内领先以上的技术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推广、应用境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科学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六)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达到本学科先进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并对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和有较高的实用价值。第七条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或市外单位和个人与本市单位协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市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均可申报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八条凡已获得与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同级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九条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后、实际应用半年以上、并经初审部门组织二名同行专家现场考核、确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规定申报:(一)县(市)、区所属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申报;(二)市属单位完成的成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三)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与本市单位协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市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四)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承担省、市科委的计划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五)部队及省驻郑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六)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申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第十一条凡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二条凡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申报:(一)提出和制定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二)在研制或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科技成果完成者所在单位在该成果研制或研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等条件的,可作为完成单位申报。第十四条确定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的限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跨三个以上地、市或厅(局),有十一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十五人;(二)跨三个以上县(市)、区,有六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十人;(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达不到以上规模的,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七人。第三章评定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下设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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