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李庆闫整理者整理时间2016年9月李庆闫:微信465828269;QQ465828269《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非机动车登记管理,非机动车通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中文名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通过时间2013年10月14日实行时间2014年3月1日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目录1.1基本信息2.2管理办法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4.▪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2.▪第三章非机动车登记管理3.▪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管理1.▪第五章法律责任2.▪第六章附则3.3新闻发布会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基本信息编辑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市长杨雄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编辑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第四条(调控措施)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1]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第七条(变更技术参数)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八条(销售承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第九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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