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来源:11019-11-15(市地名委11019年11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二)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四)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地域的范围之内;(五)一般不使用通名重叠;(六)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确需使用时,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七)使用'广场'、'中心'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主要功能的词语。第四条居住区、建筑物使用以下通名的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村,指外环线内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及外环线外相对独立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二)城,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途的建筑群。(三)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在8000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四)中心,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五)大楼,指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六)大厦,指12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的建筑物。(七)公寓、园、苑,指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八)花园、花苑,指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九)别墅,指容积率不超过0.35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十)山庄,指地处靠山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十一)楼,指7层以下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物。第五条居住区、建筑物名称使用本规定第四条以外的其它通名,由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另行制定。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来源:11019-11-15(市地名委11019年11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二)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三)不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四)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地域的范围之内;(五)一般不使用通名重叠;(六)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确需使用时,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七)使用'广场'、'中心'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主要功能的词语。第四条居住区、建筑物使用以下通名的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村,指外环线内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及外环线外相对独立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二)城,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三)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在8000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四)中心,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五)大楼,指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六)大厦,指12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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