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三、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案件的管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4]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广告主在本省辖区的,照此执行。(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一省进行统一查处。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总局2004-10-23---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的包装物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处。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的情况通知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处理,并报国家工商---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发现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见附件:《广告违法案件协调查处函》)六、两个以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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