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桂价费〔2007〕26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247号)下发以来,对防治生产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我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区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7月1日起贯彻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资源,下同)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要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占用、损坏和扰动,以及水土流失均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政府兴建的幼儿院、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福利院、敬老院、医院;(二)党政机关办公楼;(三)个人修建住房;(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五)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因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占用、损坏或扰动深度在1米以内(含1米)的,按占用、损坏或扰动面积每平方米征收0.5元;占用、损坏或扰动深度超过1米的,按破坏体积每立方米征收1元。为便于计算收费,对烧制砖、瓦、石灰以及开矿、采煤等生产活动,不便按水土流失程度计算补偿费的可换算成产品产量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换算表收费项目计收单位收费标准采大理石元/吨1.00开矿元/吨1.00采煤元/吨0.80水泥元/吨0.80制砖元/千块1.00制瓦元/千块0.30烧石灰元/吨0.8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采金元/克1.00采石油元/吨6.00备注:1吨水泥熟料按1.5吨水泥计。第八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办法缴纳:(一)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预算(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预算定额计算)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二)未编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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