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管理办法修订DOC33页

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和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北京市教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安监发〔2010〕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社区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社区促委会)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市政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社会办、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指导全市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社区建设规划,负责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审定,协调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本市安全社区建设任务。安全社区促委会可适时吸纳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为成员单位,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第三条安全社区促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北京市安全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其中,宣教中心负责联系安全社区促委会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安全社区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会在宣教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制定、申请受理、现场评定、证后管理、业务培训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安全社区建设以“普遍号召,鼓励申请,政府支持”为原则。安全社区促委会办公室应于每年制定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计划,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工作指导,不断提高安全社区建设质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安全社区的申报与备案第五条安全社区以街道、乡镇或工业园区为建设单元,街道为建设重点单位。原则上乡镇基层社区数达到本辖区基层社区(村)总数的40%以上方可申请创建。第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应填写《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创建申请表》,并附《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方案》(含安全社区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由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后,送交促进会。促进会应当在收到社区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促进会寄发《北京市安全社区备案申请回执表》。审核未通过,则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申报单位安全社区建设的启动时间以备案申请回执注明的时间为准。第七条申报单位应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动安全社区建设,并留有档案,评定时可查阅追溯。促进会对申报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有充足人力物力基础、能够满足建设工作要求的申报单位列为重点推动和指导对象;其他暂不成熟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可列入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单位可参与安全社区建设理论与实践培训,条件成熟时再开始建设。第八条对列为重点推动和指导对象的单位,开展社区安全风险诊断分析,确定社区安全风险,策划和组织实施安全促进项目。第九条申报全国安全社区和国际安全社区的单位,须取得市级安全社区命名,并经市安全社区促委会办公室同意,方能申报、备案和启动。第三章安全社区建设第十条申报单位的安全社区建设应以《北京市市级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全社区评定标准(修订版)》为依据。促进会根据全市安全社区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到基层指导安全社区建设,开展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第十一条申报单位的所有基层社区应策划实施安全生产、交通、消防、治安、燃气安全促进项目,其他促进项目要根据单位安全风险诊断的问题来开展,各促进项目要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基层社区作为核心社区开展示范建设,并逐步扩大覆盖面。第十二条各个申请创建单位应向社会及基层社区公示安全社区促进项目,引导辖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应有社区居民监督其项目的实施。第十三条申请创建单位的安全社区建设满一年时,须提交《安全社区建设中期工作报告》,汇报其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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