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经营行为,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含有各类超储积压物资)、废旧造纸原料(废纸、废棉等)、废旧轻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杂骨、毛发等)、废旧玻璃、废旧电池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第四条市供销合作社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第二章回收与利用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市、县区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第八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网点的设置,由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审批。---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依法批准统一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二)具备储备、利用和加工功能;(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四)使用面积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第十条社区设置绿色收购站(亭)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二)与环卫设施布局规划一并考虑,占地面积不超过25㎡;(三)收购的废品于当日24时前送往交易市场或深加工企业,做到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第十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在统一设置的交易市场和回收网点经营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第十二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市、县区公安机关和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再生资源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有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应当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并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区公安机关和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流动收购从业人员应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城乡低保户,经市、县区再生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建档,统一制作证件,统一流动收购车辆,统一服饰标志。第十五条挂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遵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可以在本市市区通行。第十六条禁止回收下列物品:(一)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二)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三)枪支、弹药和爆炸等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国家禁止收购的其它物品。第十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回收网点或交易市场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对于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对出售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如实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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