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权。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又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二层含义。首先,规定了对价格活动的行政监督,监督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明确规定了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因此,作为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本条规定由其代表政府对价格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实施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就具体机构而言,以前国家设有国家物价局和地方物价局,在机构改革中,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省一级还保留物价局,省以下的物价局,有的并入计委,有的并入经委,有的并入技术监督局或者工商局,情况不尽相同。因此,从目前情况看,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则因地区不同而机构有所不同。其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监督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检查价格违法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比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价格的形成方面,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价格的运行方面,以实行市场调节为主,必要时国家进行适度干预。因此,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已由过去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进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约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政府的定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可以保障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保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以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在价格的形成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是否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来制定价格;二是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侵犯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三是监督检查政府的定价行为,政府定价是否按照价格法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载明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是否遵守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等。在价格的运行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八种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据,监督检查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二是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三是监督检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我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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