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规范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内容包括技术吸收、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第三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编制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及其有关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经委委托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项目合同管理和资金结算。第二窜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和管理第四条市经委每年公布一次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市经委于每年九月,通过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下一年度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受理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企业在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按照指导目录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通过下列途径,向市经委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一)市相关委办局;(二)市经委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或者集团总公司;(三)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局)。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无上报渠道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创新服务中心申请,由创新服务中心上报市经委。第六条企业应当填写《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一式四份,按第五条规定的途径上报。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意义、国内外技术水平;(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及创新点;(三)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分析;(四)国内外市场情况分析、经济效益预测、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进度指标;(五)企业概况和承担项目条件;(六)项目经费概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市相关委办局、市经委所属控股(集团)公司和集团总公司、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局)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盖章后,于当年十二月底之前报送市经委。第八条市经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第九条项目评审采用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形式,并由评审组提出评审咨询意见。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有关项目评审的制度,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承担保密义务。第十条市经委依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结合指导目录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等综合情况;确定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对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市经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十一条市经委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当年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并批准项目申请书。第十二条市经委负责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与检查。市经委委托创新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有关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要求,进行定期跟踪。创新服务中心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上报市经委。第十三条计划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予以调整或者撤销:(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二)技术指标明显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四)项目承担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致使项目不能启动的,或者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六)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督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市经委对发生第(三)(四)(五)项情况的计划项目可以直接予以调整或者撤销。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企业完成项目申请书规定的事项后,应于30天内申请项目验收。第十五条市经委收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20天内按照下列内容进行项目验收:(一)符合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期限;(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达到效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资金结算情况;(四)项目鉴定情况。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市经委对计划项目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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