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1

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包含区财政、上级财政及其他渠道)安排的用于推动我区科技创新工作的各类政府引导性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兑现我区科技创新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第三条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对象是指获得我区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的单位,要求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机构以及人才团队(含个人)等。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主要采取事前激励和事后奖励等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科技创新资金由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第六条区科技信息局是科技创新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技创新资金使用计划、日常管理、申报审批等工作,并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等。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资金进行财政监督和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等。第八条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对象是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的主体,应当合理安排科技创新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第九条区成立科技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主要由区两委办、区企业服务局、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负责同志组成。下设5-7人的科技创新资金审批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区科技信息局、区财政局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每年科技创新资金的申报通知、材料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第十条科技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一)区科技信息局根据区现有的科技创新政策,一般每年分1-2个批次发布科技创新资金的申报通知;必要时,也可根据需要发布申报通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三)科技创新资金审批工作小组根据政策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定科技创新资金的扶持对象及金额,形成科技创新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报科技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四)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区网站公示科技创新资金使用分配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争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信息局牵头调查处理。(五)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由区科技信息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科技创新资金拨付到位。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所获得的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再投入、成果转化、经营管理团队培训激励等。对区现有科技创新政策中明确给予配套项目的科技创新资金(如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配套资金等),参照原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的有关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申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收回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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