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债管理规定

ⅩⅩ银行ⅩⅩ外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ⅩⅩ外债管理,规范外债数据和指标的计划监控、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外债使用情况,明确责任分工,规范业务处理,防范合规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债”,是指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第四条本规定中“短期外债”是指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第五条本规定中“中长期外债”是指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第六条我行总行集中管理下属分支机构的外债指标,总行资金部牵头负责外债的指标申请、额度分配、余额控制和数据报送。第七条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分行密切配合资金部外债相关业务保证我行外债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第八条总行根据各分行资产状况、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为各分行分配外债使用额度,各分行在总行分配的外债指标下开展业务。第九条当分行外债使用指标达到总行为分行核定指标的90%时,我行将启动外债管理预警方案。第十条我行的外债数据统一由总行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第十一条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外债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第二章短期外债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我行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第十三条我行以下短期外债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二)境外机构存款,在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行机构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第十四条未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但应在外债监测系统(银行版)中报送的外债包括:(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二)在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三)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的情形。第十五条每年年初总行资金部根据各分行业务状况确定所需外债指标,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短期外债的余额的申请。第十六条在总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下达年度外债指标后,总行资金部根据各分行的外汇资产状况、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将总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一部分分解给各分行。各分行按照总行资金部分配的外债指标限额进行外债指标的日常监控管理。第三章中长期外债管理第十八条我行的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第十九条每年2月底之前,总行资金部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关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的申请。第二十条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核定额下达后,本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进行一次增加额度调整。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中长期外债的管理和使用参照短期外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章外债管理应急方案第二十二条分行短期外债指标使用率达到90%时,业务系统将弹出相应提示,提醒分行外债指标将达到或超过总行分配指标。届时该分行外债进入预警期。第二十三条进入预警期的分行每进行一笔外债相关业务应及时向总行申请审批。在总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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