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幅度的权限及其程序。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予最高幅度处罚。第五条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较重处罚适用。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对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应在适用幅度内给予相对高的处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文物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罚款的,或者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的,由文物执法部门建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主要领导参加的办公会,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办公会由主要领导主持或者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参加。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经过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会由应当由主要领导主持,办公会决定最终的处罚额度。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发生后,文物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文物行政部门业务处(科)室、站、所应当停止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违法当事人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后,凭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种类、幅度、程序应参照《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第十五条北京市文物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本系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做出修订或者废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六条北京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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